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信义义务研究
内容简介:数字社会的数据治理目标应是建立长期、可持续、互利互信的数据(含个人信息)分享与利用关系,然而以个人本位、个人控制和传统权利规范模式(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难以实现真实有效同意,而且并未实际搭建起个人信息流通利用通道。个人信息数据是作为社会可利用资源的事实存在,除了信息主体利益之外,还存在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等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利益,因此不能将个人信息保护仅锚定在个人人格利益层面。目前,各国均已完成从保护到治理、从单向赋权到个人信息社会化利用的“数据利他主义“战略思维转型。信义义务是介于个人控制与强制共享之间的数据治理模式。信息主体应在可信任的环境中分享其个人信息,并由受托人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能力来增强保护,使信息主体与处理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因受托人的介入而趋向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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